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