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 ﹝2007﹞74号转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
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从最近的调查统计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未按总局的通知要求执行,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有未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
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未按规定缴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7月31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
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缴销情况‚按照晋国税发﹝2007﹞74号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认定其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
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未
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的,不能准确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对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已领购但未缴销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收缴,未及时收缴或仍向企业发售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要在8月10日前将清理核查情况(包括清理情况、违规户数、发票缴销情况、纠正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FTP/CENTRE/流转税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清查报告8.10文件夹。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落实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