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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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