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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完善征管资料和档案资料,核实各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收入、支出和纳税情况。
  二、农村信用社省、市联社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凡已在以前年度一次性列支(或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管理费列支)的,一律不允许再列支此项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三、基层农信社分摊省、市联社的年度服务费时,一律按季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四、省级联社服务费用分摊方案,由省联社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省局报送,经省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基层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核和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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