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晋国税函﹝2004﹞33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
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4﹞4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4﹞48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5﹞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