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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所辖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依法追缴税款和进行税务处理。
  二、各地应于2010年6月23日前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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