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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1)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参见税总法规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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