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试运行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请各市局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文件,逐级上传至“FTP:省局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处2消费税卷烟核价信息”对应地市文件夹下。
二、《通知》所附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名单中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请主管国税机关在信息变更的当月,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路径:FTP:省局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处2消费税卷烟企业信息变更“对应地市文件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