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
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种植
农业特产品但尚未取得收入的耕地,做为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收
农业税;待特产品有收入时,调整登记为
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计税品目改征
农业特产税。
二、对粮食作物与特产品套种的耕地,按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税时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
农业税或
农业特产税,但只能征收一种税。
三、对转包耕地,承包村、组机动地和承包荒山、荒坡后经治理变为耕地且免税期满的,如承包合同中已标明纳税人的,按承包合同执行;如承包合同中未标明纳税人的,由发包方负责纳税。
四、对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耕地,仍纳入计税上地面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应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已占用的耕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按依法批准时间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
五、对种植
农业特产品的计税耕地,如不再种植
农业特产品,按当地同等土地亩常年产量核定
农业税任务,相应调减
农业特产税任务。
六、对同一土地上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
农业特产品的,按各品目实际占用面积登记计各土地面积,并按其特产品品目据实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