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第五条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税五至十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定的具体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1.地方税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2.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十年。 3.在我省举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五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