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
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
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