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4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都应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印制单位名称
发票。对用量少或情况特殊的或临时需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到地税机关指定的窗口领购或填开
发票。
二、无论是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统一(专用)
发票,还是单位名称
发票,都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实行限量发售。
三、所有
发票,必须保证下列内容全省统一,不得更改:
(一)各种
发票的字体;
(二)
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
(三)
发票代码的位置和位数;
(四)地税标记的位置;
(五)
发票字轨号码的位置和位数;
(六)
发票各联的印色;
(七)各种
发票的装订形式;
(八)各种
发票的基本格式;
(九)各种
发票的适用范围;
(十)各种
发票的使用时限;
(十一)多联式
发票一至三联的印刷用纸;
(十二)防伪油墨。
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代码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发票代码的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五、如确属需要,在保证与
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可作适当调整:
(一)各种字的大小;
(二)定额
发票面额的大小;
(三)
发票票头名称与“
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
(四)
发票内框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
(五)
发票内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
(六)
发票内框外边各字所处的位置;
(七)凡样本中已设置的票样,各用票单位对票头名称改印单位名称的,可对
发票的规格作适当调整,不套印单位名称的,不得更改。
六、各地在印制样本中设计有关专用和专业
发票时,如确需增加某些内容,可在保持原票样格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七、对各地确属需要但样本中未设置的
发票,各地在遵循省局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设计票样,报省局批准备案后启用。
八、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代码编制办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说明》
附件 1 :
湖南省地税局
发票代码编制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代码“×××××××× ── ××××××”由 14 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及“─”组成,首位为
发票印制地、州、市(包括省局和省直属分局)代码(简称地区代码);第二、三、四位为
发票类型代码;第五、六、七、八位为
发票批印文号:“─”后面六位数字为
发票批印年、月、日。
一、地区代码设定
0 -省 局 A -长沙市 B -株洲市 C -湘潭市
D -衡阳市 E -邵阳市 F -岳阳市 G -张家界市
H -益阳市 J -常德市 K -娄底地区 L -郴州市
M -永州市 N -怀化市 U -自治州 Z -省直属分局
二、
发票类型代码设定
发票类型代码首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该
发票所属类别;后二位为阿拉伯数字,代表该
发票在类别中的顺序号,除保险类外,其余类别
发票的顺序号一律为该
发票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目录中的序号(以下简称序号)。保险类
发票的顺序号共有三种情况:
(一)中保类
发票即为该
发票的序号;
(二)平保类
发票即为该
发票的序号+28 ;
(三)太保类
发票即为该
发票的序号+53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上、中册)将
发票分为十三个大类别,代号设定为:
A -税务机关票证类 B -综合类 C -交通运输类
D -建安类 E -服务业类 F -娱乐业类
G -无形资产类 H -不动产类 I -医疗类
J -涉外类 K -邮电类 L -保险类
M -民航类
举例:如电信电报专业
发票属邮电类,序号为06 ,则其类型代码为:K06
如医疗安全保险专业
发票属保险类平保
发票,序号为21,顺序号则为21+28=49,则其类型代码为:L49
三、批印文号设定
批印文号为四位数字,凡不足四位数字的一律在前面加“ 0 ”补足四位数字。
四、批印年、月、日设定
发票代码“—”后六位数字依次为批印年、月、日,其中年、月、日各占两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在前面加“ 0 ”补足两位。
举例:如湘西自治州98年1月1日审批涉外企业服务业统一
发票一份,批印文号为 88 号,则其
发票代码为: UJ010088 — 980101
附件 2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说明
一、为适用我省地方税收征管需要,规范地税
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地税
发票管理实际,现制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样本》,供
发票印制、管理及鉴别使用。
二、本
发票样本分上、中、下三册,上册为统一和专用
发票样本,中、下册为专业
发票以及纳入地税管理的其它
发票样本。
三、
发票的印色、用纸及各联用途要求:
发票分单联式、两联式和多联式
发票三种。多联式
发票的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黑色,用 8克打字纸印制;第二联为
发票联,印色棕色,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兰色,用28克打字纸印制(其中裁剪
发票第一联改为记帐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为存根联,印色黑色;用纸不变);四联、五联、六联、七联印色分别为绿、红、黄、紫色,其中
发票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四联以上(包括四联)的各联用途,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同一版面的多联式定额
发票,其余各联可与
发票联同色。
四、
发票的字体要求:
发票票头名称用长牟体字,
发票票头“××联”用黑体字,
发票内容用楷体字。
五、
发票的票头名称要求:
1 .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发票,其票头名称分为“湖南省××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
发票”和“湖南省××市(县)××专用
发票”两种。
2 .用票单位申请印制的单位名称
发票,其票头名称为“湖南省××市(县)××单位(行业)××专用
发票”。
3 .邮电、铁路、金融、保险、民航、交通运输业用票单位申请印制的单位名称
发票,票头名称原则上为“湖南省××市(县)××单位(行业)××专业
发票。
4 .票头名称一行排不下,可将省、市(县)名或单位名称分两行排列,下加一横线。
5 .为便利业务开展和使用,本样本中少数
发票仍沿袭其习惯名称。
六、
发票标识:
1 .
发票代码:
发票代码是由14 位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地税
发票特定识别标志。印在
发票的左上角(编码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2 .地税标记:
发票设长方形“地税”标记,除样本中列举的个别
发票外,其它一律放在
发票的右上角,字体为3号黑体,标记颜色与本联颜色相同。
3 .
发票字轨号码:
发票字轨号码由批印年号和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除样票中列举的个别
发票外,其它一律排在
发票右上角长方形“地税”标记下方。
七、说明栏要求:所有
发票均设立说明栏,注明本
发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所有
发票均应按说明栏规定的范围和时限使用。
八、
发票的装订要求:
发票装订分三种:单联式
发票(车票、定额
发票、各类娱乐门票等)每本100份,订左(上)包头;两联式
发票,每本50份,订左封右;多联式
发票每本25份,订左(上)封右(下)。
九、
发票的防伪特征:各种
发票的
发票联(除舞票、门票以及地税机关规定的特殊票证外),均使用全国统一的
发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有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机关
发票监制章及
发票联
发票号码。
十、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各种
发票(除少数经省地税局批准的
发票外)均应加盖填开单位(个人)
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十一、
发票印制量和
发票使用期限规定:各类
发票的印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或系统一年的使用量,
发票的使用期限为两个年度。如1998年印制的
发票(称98年版
发票),只能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
十二、
发票样本中各种
发票样式、规格、项目内容及印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更改,必须严格按照
发票样本的规定印制。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确定
发票字体的大小和定额
发票的面额,若本票样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启用。
十三、本
发票样本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