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
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
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被下面文件重新公布: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0-9 实施时间:20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