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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1月1日起立项开工的投资项目,暂停征收投资税,暂停办理投资税核税手续。
  二、2000年1月1日前已立项或已开工的项目,仍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其在200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应按规定征收投资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和清算;其在200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暂停征收投资税。
  三、凡按规定需办理退税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算和清算手续后,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退还。
  四、我省各地制订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收调整政策,加强投资项目的结算和清算管理,加大清欠力度,不得擅自减免投资税,确保调整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切实做好投资项目欠税追缴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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