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州、市、县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
地税局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湖南省公交厅国税局
地税局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去年10月9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
地税局第三次税侦工作联席会议在省公安厅召开。会议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唐中元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省国税局局长胡金亮、省
地税局党组书记李长庚、省国税局总经济师赵远谦,以及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税侦处、省国税局和省
地税局征管处、计会处、稽查局的负责同志。会议充分肯定了全省税侦工作取得的成绩,剖析了当前税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议就税票管理、办案经费管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规范办案程序、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会议认为: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各级国税、
地税机关支持配合下,税侦机构建设发展很快,税侦队伍不断壮大,依法查处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税侦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会议指出,当前税侦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些地方擅自给税侦部门规定追款任务,影响了对涉税犯罪的打击;个别地方公安与税务关系不协调,有时税侦、稽查、税务涉外部门同时进入同一家企业,同时查办同一问题,出现了工作中的冲突,造成了不良影响。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以大局为重,统一思想认识,相互理解与尊重,加强工作中的互相配合与支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齐心协力,共同把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推向深入。会议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
依治侦办涉税案件是公安税侦部门实现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形式。成立税侦机构的目的,是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始终贯穿在税侦工作的全过程,防止和克服利益驱动,不准下达追款指标,更不准将税侦部门追缴税款作为创收的渠道,搞以罚代刑,以教代刑,削弱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要注意涉案税款的追缴。税侦部门在行使公安机关法定职权时,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办案中涉及的应缴未缴的税款,公安税侦部门要全力追缴,决不能让偷税、抗税违法人员经济上占便宜,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案件办结后,税款一律由税务机关入库。
三、明确职责,正确履行法定职能。
税侦部门是公安机关侦办涉税案件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人身权利,挽回税款损失,预防和减少涉税案件的发生。除了依法侦办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外,对于举报、自首、上级交办、案中发现和有关单位转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各类涉税案件线索,均应受理,及时组织初查,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案件,税侦部门要写出初查结论报告,予以结案,然后将案件移交税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一律不准插手税务行政案件,严禁对偷税等案件进行处罚和收取罚款。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单独侦办税案。发生抗税案件需要当地公安治安、派出所配合支持的,由税侦部门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款数额的认定问题要主动征求税务机关意见,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聘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税务鉴定。
四、正确处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案件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和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妥善处理和解决工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税务机关发现有犯罪嫌疑的涉税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公安税侦、税务稽查等部门发现举报人同时向公安、税务举报的涉税案件,一方在决定受理举报案件前,应当向对方通报。如果一方已就该案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另一方应当注意维护对方的权威,暂缓办理。在查的一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对方。如果案情重大,明显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事优先原则,由税侦部门办理,税务稽查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如不构成犯罪的,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税侦部门按诉讼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税务稽查部门可作为稽查处理的证据使用,有关处理程序仍按税务规定办理。
五、为了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结报、缴销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加强对使用票证提取办案经费的有效监督,各级税侦部门办案使用的税收票证,由税侦处统一到省国、
地税局计会处领取,逐级下发,由在税侦部门协助工作的税务干部负责保管、填开。各地计会部门不能自行向当
地税侦部门发放票证。各级税侦部门应将每次下发所属单位的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通报同级国、
地税局计会部门。追缴的税款一律转入税侦部门“追缴税款过渡专户”.“完税证”各联加盖被查单位所属的税收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第一联由开票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交被查单位作已纳税款凭证。第三联作票证缴销用。填开完税证后的三日内所追缴的税款由税侦部门会同被查单位所属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写“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就地缴入各级金库。“缴款书”的第一联交当地财政部门作核拨办案经费的原始凭证;第四联作当
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入库凭证;第五联交被查单位所属的基层税收征收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六联由税侦部门留存,作结案资料的入库凭证。
各级税侦部门的税收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实行单独结报、单独缴销、单独核算。各用票人每次填开票证后要向领票单位及时结报。同时,对1999年税收票证的领、用、存情况,各级税侦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对,并编制1999年度“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逐级上报税侦部门,省公安厅税侦处应将全省税侦部门的“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汇总报省国、
地税务局计会处。省国、
地税局计会处应根据税侦部门的票证用量有计划地发放票证。从2000年一季度起,县(市)税侦部门于每季度末,市州税侦部门于季后四日内必须逐级向上一级税侦部门缴销“完税证”,并报送“税收票证领用存表”、“完税证”第三联、缴款书第六联复印件,以及财务报表。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应收回和停发有关票证。税侦部门原从当
地税务机关领取的税票一律停止使用,并向领取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各级税侦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办案经费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湘公发﹝1998﹞32号文件精神执行,必须先入过渡户,再提取办案经费,严禁多提、滥提。提取的办案经费只能用于税侦办案以及必要的装备添置、举报奖励、特案费等业务支开,不能挪作他用。税侦部门的“追缴税款过渡专户”、“办案经费帐户”要单独建帐核报,年底一次决算,一年进行一次审计,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未经审计,财会人员不得离任。税侦部门要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季向上级税侦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七、要切实加强税侦部门的队伍建设,提高两个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要特别注重干部队伍的管理,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纳入办案全过程。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对税侦干部的教育与管理。要从现实和长远的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税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要加强调查研究,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充实办案力量。各级税务局可从稽查局或征收管理部门选派副职干部到税侦工作,负责本系统情况收集,协助做好协调和有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八、全省性业务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税侦部门按提取经费总额的5%按季上缴,并由市、州税侦部门负责将本级和县市应缴经费数额汇总按季上缴公安厅税侦处。由税侦处单独列帐,专门用于全省性会议、案件协查、业务培训,表彰奖励,以及查办特大案件的补助开支和个别经费特别困难单位的调剂使用。市、州税侦部门用于全区性业务活动所需经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县市提取经费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