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 国务院令第45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未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继续依法征收
屠宰税。现就我省
屠宰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
屠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为长沙县、津市、永兴县三个县市,不在全省铺开。因此,这三个县、市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
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规定,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
屠宰税,除此之外的地区仍应按现行政策征收
屠宰税。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畏艰难,一如既往地做好
屠宰税的征管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广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农民的模糊认识,减少
屠宰税的征收阻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屠宰税征管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从现在开始,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抓好
屠宰税的征管工作。
(一)对先前漏征漏管的
屠宰税,要细致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既要防止激化矛盾,又要将税款补征上来。
(二)继续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
屠宰税税源台帐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33号)规定,建立牲畜存出栏台帐,掌握
屠宰税税源,保证按实征收。
(三)稳定代征员认伍,充分发挥代征员在农村
屠宰税征收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农民自宰自食和收购环节
屠宰税的征收到位。
(四)组织力量,负责定点屠宰场
屠宰税的征收,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
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地税发﹝1999﹞87号),切实防止在定点屠宰场重复抵扣
屠宰税的现象,把好宰杀环节的征收关。
(五)要在6月底前开展一次检查清理工作,掌握
屠宰税的征管现状,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督促及时落实,保证征管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
屠宰税征管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各地在抓紧抓好
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
屠宰税摊派行为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85号),严格遵守“五不准”制度和“五个严禁”的规定,防止
屠宰税摊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