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省公司,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执行。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我省各类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一律启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但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业务发票及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原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专用发票》第一、二、三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第四联使用普通打印纸),保险业其他电脑发票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使用无碳复写防伪水印纸,保险业发票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三、旧版保险业发票可延用至2002年6月30日。
四、新版保险业发票仍实行自行报废制度。即2001年10月1日后印制的保险业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度有效,进入第三年度后即自动作废,不得再行使用。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使用《专用发票》和其他险种发票的检查监督;各保险公司应按主管
地税机关要求建立健全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及各项发票管理制度,按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确保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