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8]121号)。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执行以来,各地反映,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明确,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的小型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