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已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市州局来函来电询问,《湖南省鼓励
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废止以后,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问题。经请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现将原《条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条例》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后,从2002年3月30日起,对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恢复征税后,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在2005年前,可分年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