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