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少征收湖南省交通厅系统工程项目代缴
营业税的审计建议的函》(审长办函﹝2002﹞4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1998年以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不足100公里。为改变这一状况,省政府出台了包括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免征税费等多项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我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的规定,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恢复征收了
营业税,但文件同时明确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此,我局下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54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
营业税及其随
营业税附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在长沙市集中缴纳,实行先征后返。每年12月10日前由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省财政返还。”2000年,省政府、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了对重点工程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重点工程税款征收工作开始步入正轨,但对税款申报缴纳期限问题未作出新的规定。这也是考虑到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仅目前兴建的项目多达40多项,涉及交通系统60多个单位,承建单位不计其数等特点,又加之资金严重匮乏等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2000年是取消先征后返政策的第一年,交通厅为了及时申报税款,从11月份开始要求各承建方确定施工进度,上报完工产值,进行纳税申报,而实际申报税款的所属时间仅有10个月,即2000年1月至10月,剩余的二个月即11月、12月则要到第二年的12月10日以前才能进行申报。因此,2000年度2001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只申报了22个月。贵处对临长等四个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检查出来的2000年至2001年少申报税款4118.4万元,属于2001年11月、12月应在2002年申报缴纳的税款。
2001年,我局直属局函告省交通厅,要求其从2002年起每年申报三次,即1月10日以前申报上年度未申报的代扣代缴税款,7月10日以前申报本年1月至6月的代扣代缴税款,12月10日以前申报本年7月至10月代扣税款。省交通厅于2002年7月以前,已向我局申报了临长等四个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应缴纳的代扣代缴税款6308.87万元。
收到贵处4号函以后,我局立即责成直属局派专人进行核实,督促省交通厅加强申报纳税工作,并制定了逐步清缴入库计划。2002年省交通厅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共申报
营业税及附加15931.13万元,实际入库税款17356.1万元,其中包括了2001年度的欠税。
今年,我局将按照
营业税条例的规定,重新规范交通重点工程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使代扣代缴交通重点工程
营业税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并加强对交通重点工程应纳税款的专项检查,确保交通重点工程税款的申报和缴库工作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