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市州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