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征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
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
征管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落实
征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税收
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继续保留“
征管资料完整率”考核指标。根据我省“
征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决定适当调整考核指标,重点检查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和
征管资料完整率。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口径如下:
(一)
征管资料完整率=
征管资料实有份数÷征纳事项应保留
征管资料份数×100%
(二)指标口径。
企事业单位征纳事项应保留
征管资料包括十项:1、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基本情况表;3、纳税人税款征收入库台帐;4、纳税申报表;5、税款入库凭证;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7、财务报表;8、税务稽查(检查)结论;9、违章处理记录;10、其他资料: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审批、减免税审批、弥补亏损审批、企业财务审批、税收收入退还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及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等资料。
个体工商户征纳事项应保留
征管资料包括以下八项:1、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基本情况表;3、纳税人税款征收入库台帐;4、核定税款通知单;5、税额调整通知书;6、纳税申报表;7、建账户财务报表;8、其他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税务稽查(检查)结论、违章处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审批、停、歇业报告、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等有关资料。
实际检查考核时,对实行 “双简”办法的个体纳税户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可视同有纳税申报表;对未发生的征纳税事项可视同有资料;对“其他资料”项目按实际发生征纳税事项需保留的资料计算。
三、认真抓好
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按总局规定的指标和口径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以CuteFTP文件的传输方式通过各地与省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省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省局通讯服务器149.16.16.1(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省局通讯服务器/cenet/
征管处/
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各地不得只上报抽查户数,不得擅自修改软件规格。并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检查和评比,以保证
征管质量考核及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省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四、
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报送时间。各市州局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省局
征管处报送《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