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个体税收征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
地税系统个体税收征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
地税系统个体税收征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个体税收征管行为,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促进个体税收的稳步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对象
(一)考核范围为各地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考核对象为各市州
地税局。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计划任务考核(35分)。
1、单独下达收入计划(10分)。
各市州局根据省局下达的个体税收计划,及时下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计10分(以各地下发的文件为依据)。没有单独下达个体税收计划的不得分。
2、考核个体税收任务完成情况(25分)
(1)全年完成个体税收任务的计20分(依据计财部门统计数),未完成任务计10分。
(2)个体税收每超过全年任务2%的增加1分(最高增加5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个体税收征管制度(20分)
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
地税发﹝2003﹞2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制度和办法计10分(依据各地印发的文件及省局检查掌握的情况确定)。
2、制定的制度、办法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效果显著并予推介的,加1-5分(依据各地和省局推介的经验材料确定)。
3、按时报送个体税收季报表的计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三)依法定税、征税,实行公开办税(35分)。
1、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户,按照个体户“双定”征管办法定税的计10分,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税的扣5分。
2、对实行“双定” 征收的个体户,根据经营情况按规定适时进行定额调整的计5分,未调整的,每户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双定” 征收和“以票管税”的个体户,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的计10分。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的,每户扣1分,扣完为止。
4、定期张榜公布个体户定税和征税情况计10分,没有张榜公布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以上考核项目计分,均以省局检查掌握的情况确定。
(四)加强税源监控和内部发票管理(20分)。
1、无漏征漏管(漏办证)现象,计10分,抽查一个征收单位(街、市场),漏征漏管(漏办证)面每达到五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建立了发票领用存台帐并账实相符计10分,未建立台账的扣10分,帐实不符的扣5分(依据省局检查掌握的情况确定)。
三、考核及奖励
个体税收征管考核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实施。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得分高低评定出一、二、三名,对获得一、二、三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附件:个体税收征管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