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函﹝2003﹞61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邮政部门不是金融机构,邮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系统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范畴。
人民银行向邮政部门提供邮政汇兑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利息,这是一种贷款行为,对人民银行取得的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