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建﹝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地税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关于施工现场津贴标准的规定,我省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46号)规定执行。
二、地税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维修和装修项目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报市、州局审批;预算金额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