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你行《关于冲销以前年度“ 1321 应收
利息”的请示》(交银湘函 ﹝2004﹞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
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 ﹝2003﹞3 号)精神,鉴于你行 2003 年度的
利息收入增幅较大,因此,同意你行在 2003 年度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 2099 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
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省地税直属局 申请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