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对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