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车辆
购置税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结合推广应用新版车辆
购置税征管系统,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调整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
购置税入户审核通知单》使用
鉴于全省国税机关与公安、农机等车辆管理部门已建立了车辆征税和注册信息交换制度,经与省公安厅、省农机局协商,决定从3月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使用《车辆
购置税入户审核通知单》。
二、关于完税证明发放
凡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车辆
购置税征收机构在办完车辆
购置税纳税手续后,可将完税证明正副本同时发放给纳税人,其车牌号码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在发放车辆号牌时督促纳税人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车辆
购置税征收机构应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提供的登记注册信息在车辆
购置税征管系统中导入或补录车牌号码。
对由农机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其完税证明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车辆
购置税办税服务点设置
过渡时期车辆
购置税办税服务点暂设在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内,在其他地方已经设置的应予撤消,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县(市、区)局如果需要在办税服务厅以外增设车辆
购置税办税服务点,应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车辆
购置税征管系统操作工作,应实行双岗制,即一个申报征收岗、一个综合业务岗,两岗不得由一人兼任,以相互监管。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