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是规范和提升
税收协定执行水平的重要步骤,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
税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掌握执行程序,保证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执行到位。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制度。非居民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根据《办法》第八条要求,我省确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做好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工作,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做好
税收服务工作,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防在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纳税人。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一要建立健全审批与备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在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与备案中出现漏洞。二要规范审批、备案工作程序,努力防范执法风险。三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做好文件归档和保存。四要建立层级考核制度,定期对已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
税收人进行抽查复核,加强监督管理。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意见。各地要跟进《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听取、收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整理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办法》提供参考。各市州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和意见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同时要做好本地区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