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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收费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已于2008年11月24日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文件)中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在省政府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请各市州继续按湘政发﹝2001﹞31号文件精神做好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 费 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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