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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税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精神,我省从1997年度起,开征文化建设事业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一些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和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及对足额入库。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凡用现金缴纳的使用 税收完税证 缴库,凡通过转帐方式缴纳的使用 税收缴款书 缴库。
  三、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全额缴入中央金库;对省级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对市 (地)级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全额缴入市(地)级金库;对县 (市、区)级、乡级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缴入县 (市、区)级金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本级入库总额提取2%的征收手续费。
  四、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五、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逐级上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进度季 (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情况。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执行。
关键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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