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有关部门(如矿管会、村委会)加以控管的,自《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征管法》的规定,委托代征
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范围《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甲种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使用。乙种证明供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使用。具体使用范围的划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资源税管理证明》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配套使用按照规定,《
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人向收购矿产品的单位提供《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同时,交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一同交收购单位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一)《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二)《
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缴纳
资源税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三)《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
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制定。
五、本《管理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