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8﹞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办法培训工作,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
3.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
4.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5.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国税机关变动维护表
6.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
7.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应关系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审核检查工作,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的应用管理,提高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核查子系统,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核检查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基层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上级国税机关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核查审核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岗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核查子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相关岗位人员应当遵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遵循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流转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省、市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均应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并分析本省、市审核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省国税机关每月5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上报下列报表:
(一)《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核查子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分捡到指定的基层管理部门;
(二)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和督促:
1、《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3、《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4、《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5、《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基层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审核检查综合岗,审核检查综合岗设在本部门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的副职岗位。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
2、对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
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
4、经区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子系统,对需异地核查的在核查子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
5、将审核检查结果、回复异地核查信息、委托异地核查函及税务处理结果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6、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二)审核检查综合岗负责以下工作:
1、将审核检查任务分派到审核检查岗;
2、对审核检查岗录入的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结果、委托异地核查信息、回复异地核查信息进行复核;
3、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附件2)及《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附件3);
4、对本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子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
(一)核查子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保障核查子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及时解决网络和设备故障;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确认;
(四)系统代码维护。
第十一条 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子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
(一)国税机关维护
国税机关管理由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统一负责。技术维护岗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国税机关变动维护表》(附件5),对国税机关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涉及添加和删除国税机关操作的,上报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进行处理,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不得进行添加和删除国税机关操作。
稽查局与征收机关关系管理由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统一维护,涉及添加、删除和修改的,报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备案。
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应当定期对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关系进行管理维护,对本市纳税人与审核检查人员无对应关系的纳税人,通知相应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转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落实后,由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进行维护;
(二)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负责本级用户的维护、区县国税机关系统管理员的维护、跨区县国税机关用户的维护。
区县国税机关用户的维护根据同级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附件6)进行维护;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属于国税机关技术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职责:
(一)负责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关系的维护,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应关系表》(附件7)进行手工维护;
(二)负责区县国税机关用户维护。涉及本单位税务分局(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人员跨税务分局(所)部门调整的,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进行维护;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属于国税机关技术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抵扣方国税机关核查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查看需人工分捡的核查任务,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无法自动分发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分捡到指定审核检查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综合岗。
第十四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于当日对系统分捡的任务进行分派,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发票分派给审核检查岗(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本地核查管理模块,查看收到核查的任务,并即时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核检查岗收到核查任务后,应在18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所核查专用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检查岗位对核查结果负责,取证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核查人员对有关企业进行核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需要实地核查的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进行:
1、核查抵扣凭证原件;
2、核实是否抵扣税款;
3、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
(三)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
(四)对不需要发起异地核查的,经审批同意后,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核查子系统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五)对需要发起异地核查的,经审批同意后,抵扣方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委托异地核查处理,经审核检查综合岗复核同意后,《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自动发给开票方国税机关;
(六)对审核检查结果为移交稽查处理的,经审批同意后,抵扣方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将《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第十七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异地核查回复信息,对已收到回复信息的发票,即时打印《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于收到异地核查回复信息后15日内录入审核检查结果,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在1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结果。对作出做出“不同意”复核结果的,当日通知审核检查岗,由审核检查岗纠正后再次提交复核,直至审核检查综合岗作出做出“同意”的复核结果,且自首次提交复核最长不得超过2日。
第十九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符”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与存根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存根联电子信息均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二)“缺联”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的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三)“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章 开票方国税机关核查管理
第二十条 区县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查看需人工分捡的《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函”),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无法自动分发的委托检查函分捡到指定审核检查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综合岗。
第二十一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于当日对人工分捡的委托检查函进行分派,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委托检查函分派给审核检查岗位(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异地核查管理”模块是否有异地核查信息,收到委托检查函后,即时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应当在18日内完成存根联信息的核查,认真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附件信息。核查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使用异地核查管理模块录入回复信息,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在1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经审核检查综合岗复核同意的,《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自动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检查,对接收的委托检查函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类型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一)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按照“辖区内无此纳税人” 录入核查子系统;
(二)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区分无相应存根联和有相应存根联两种情况。对无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按照“无相应存根联”录入核查子系统。对于有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核实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相符;如果存根联和抵扣联相符,再继续核实是否按正常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是已按正常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则需要核实是否属于企业漏采集、企业误作废、国税机关漏传递、国税机关发票发售错误或其他具体问题,确定后录入核查子系统。
第六章 审核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类型:
(一)企业问题
1.操作问题
操作问题包括:销售方已申报但漏采集;购买方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购买方票面信息采集错误;其他操作问题。
2.一般性违规问题
一般性违规包括:销售方违规作废;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购买方未按规定抵扣;其他违规。
3.涉嫌偷骗税问题
涉嫌偷骗税问题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二)国税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基层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国税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属于企业问题中“一般性违规问题”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
(三)属于企业问题中“涉嫌偷骗税”的,不需要对企业作出做出税务处理,将《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核检查岗应当在录入“一般性违规”核查结果 20日内做出税务处理结果,并于当日将税务处理结果录入核查子系统。
第三十条 稽查部门应当在自接收涉嫌偷骗税有关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立案检查。
第七章 考核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定期对审核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异常发票情况进行动态统计、分析,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纳入税收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审核检查完成率=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100%
其中: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按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逾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
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本期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前期逾期未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
(二)审核检查按期完成率=按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100%
(三)异地核查回复率=本期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100%&
其中:本期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按期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逾期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
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本期按期应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前期逾期未回复异地核查发票数
(四)异地核查按期回复率=按期完成异地核查发票数/按期应完成异地核查凭证数×100%
第八章 文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位在审核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归档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取证或税务处理资料;
2、《
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待审核检查
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单》;
3、《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清单》;
4、《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及相关资料
5、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归档资料应当按顺序进行编号装订立卷,做到资料齐全,目录清晰,规范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