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汇总申报协调。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汇缴机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