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思想重视,确保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对
税收协定的执行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尤其是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二、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确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巩义、中牟、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六个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三、省局不再统一印制有关报表,各地可自行印制,也可以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省局12366网站上下载。对于已受理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做出处理意见,并需要告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对于需要审批的事项,原则上采取由纳税人层报的方式,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使用《税务行政许可呈批(内部)表》(附件2)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的存档,并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已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复核或复查,以防止
税收协定执行风险。省局也将对各市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执行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执行
税收协定的准确度。此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各省辖市局在次年2月底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
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五、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意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涉税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纳税人权益, 各级税务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健全
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严防在
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同时,要完善便民措施,优化服务质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的
税收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00九年十月三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