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1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
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20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3号)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