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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应提供的资料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二、2011年1月1日前未执行完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按要求一律上报省财政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具体程序为:一是认真填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统计表》。二是提供本通知要求的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上述报表(附电子版)和资料(省辖市局汇总上报)于2011年7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严格按照《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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