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报办税服务厅备案。
二、已办理过税务登记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并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并在1个月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备案后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变化的(更换会计核算软件或者软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新软件使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并填写报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变更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