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河北省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
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
船舶运输和国际
船舶代理的企业(以下称用票单位)要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00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
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事宜。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票,纸质和规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要求,并使用全国统-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河北省航运管理统一领购、保管和发放,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用票单位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省航运管理局和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分别凭当地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数量发放专用发票。
五、根据我省国际海运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专用发票在《通知》第五条规定四联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为税款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六、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启用,除秦皇岛市地税局监制的“河北远洋公司运费结算单”可延用到2000年9月底外,其他公司使用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七、各市地税局和航运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9月底之前搞好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在10月1日全部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