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等四个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落实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管理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要求,推动省局“落实年”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省局制定的各项行业税收
征管办法落实到位,根据省局《下半年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冀地税发﹝2000﹞56号)的要求,决定于8、9两月对各地贯彻落实建筑业、房屋出租业、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洗浴业四个行业税收
征管暂行办法的工作情况及效果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共性内容
1.省局四个行业
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市局制定了哪些具体实施办法,是否贯彻到了基层征收单位,是否进行过督促检查。
2.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和检查中是否执行了
征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成效。
3.四行业纳税人是否均按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4.四个
征管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1.外出经营的建筑业纳税人是否开具了“外出经营证”;外地建筑业纳税人来本地施工,是否纳入本地税务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承榄、中标建筑工程后,是否按规定将有关承包合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主管地税机关是否进行了审核;在以后的日常管理中,是否对工作进度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
3.检查"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一是建筑业纳税人取得收入时是否开具了施工所在地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二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做到凭本地的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
4.纳税人有转包、分包工程的,是否如实向当地地税机关进行了申报,并提供了有关转包、分包合同;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了税款。
5.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榄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省施工企业和个人,当地地税机关是否责令其提交了纳税保证金或发票保证金。
6.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是否按照规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7.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将载有收费条款或能够说明经营收入的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8.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收费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9.对辖区内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是否分别按照查帐征收、定率和定额征收进行了分类管理。
10.对房屋出租业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以及以票管税等工作情况。
11.洗浴业服务作业单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各地是否按省局要求予以全面推广。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1.第一阶段:8月上、中旬各县(市、区)局及市直征收分局开展自查自纠。
2.第二阶段:8月下旬各市局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3.第三阶段:9月上旬省局开始重点检查,对这次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检查的方法检查的基本方法:一是听汇报、查文件,调查了解各级征收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四行业
征管办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是查看四行业纳税人的
征管档案资料;三是结合各级征收与稽查单位的检查计划,抽查部分纳税人,以此来印证、考核各项
征管办法的落实效果。具体分为:
1.县(市、区)级征收单位自查阶段各县级征收单位首先要对所辖四个行业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分类清理,统计上报纳税户数;其次,理顺征收单位内部职责,对照四行业
征管办法的各项规定,逐部门检查职责落实情况,看是否将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第三,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征收单位的自查要逐户进行,并对已经列入检查计划的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纳税检查。自查过程中,征收与稽查单位要通力配合;第四,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2.各市抽查阶段各市局汇总本市四行业纳税户的名单;调集业务骨干检查所有县(市、区)级单位,从每个单位中选取一定纳税户进行抽查。
3.省局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市局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听取贯彻落实四行业
征管办法以及前两个阶段检查工作的全面汇报,并抽查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户。检查人员、时间另行通知。
三、要求
(一)1998年以来,省局相继出台了七个行业税收
征管暂行办法。这次对建筑业等四个行业
征管办法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是为了督促各市局进一步抓落实,堵塞这些行业中的税收
征管漏洞,进一步完善行业
征管办法,提高
征管质量。通过督促检查,力求查找行业税收
征管上的薄弱环节,考核各市局
征管工作的力度和成效,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因此,各市局要给予高度重视。
为了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民,副组长谢江宜,
征管处负责检查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抓紧部署,抽调业务骨干投入检查。主管局长要自始至终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纪律。深入企业检查或者调查时要遵守检查计划制度和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属于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要深入查找原因,
征管办法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并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省局反馈。对于因税务人员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搞好总结整改工作。各市局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要有情况、有数据、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在此基础上要制定整改措施,并于8月底上报省局(
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