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严肃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2月至5月,财政部驻各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全国部分地(市)、县国税机关的征收、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淆入库级次、扩大退税范围、超范围提取并违规使用代征代收代扣手续费、滥设过渡帐户占压挪用预算收入、有税不收、虚收和擅自变更税种、少报瞒报欠税、越权减税缓税等问题,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而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我省石家庄和张家口市的被查单位也存有较为严重的上述问题。为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查处中央预算收入
征管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规定,务必将领导批示和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在税收
征管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而且还是各级国税领导和每个税务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问题。问题的主要责任在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纪律是每个领导起码的政治素质。
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税收
征管法和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纠正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自2000年9月份起,一经查处再次出现上述违纪问题,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撤职或开除。
二、积极采取措施,严肃查处税收
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省局正在进行的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检查,对本地税收
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认真执行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严肃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
严格执行代征手续费的提取规定,不得变更税种和入库级次。对违反规定截留省属两税收入的单位,自2000年7月份起必须按冀财预字﹝1996﹞141号文件规定予以纠正。除稽查局外,各级征收单位均不得设置税款过渡帐户占压挪用税款;稽查局所设置帐户的税款必须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对缓缴税款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冀国税发﹝2000﹞59号文件,并且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的税款,每一纳税年度内只能批准缓缴一次。
三、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是规范财税工作秩序的必要手段。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该收的税要全部征收入库,不该收的税一分也不能收。对当前收入中存在的虚收问题,各单位要制定出解决措施,尽快消化解决,不能留待明年处理。
各级国税部门均不得征收过头税或有税不收。凡经上级国税部门查出征收过头税或有税不征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坚决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的规定,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要加强县、市之间税收
征管质量交叉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各市局接通知后,要迅速传达贯彻到各基层征收单位和每个税务干部,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报告省局计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