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行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是依法治税,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的需要,对促进“
征管上水平,执法上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止税收流失,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行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贯穿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省局成立了由副局长王文民任组长,
征管处处长谢江宜、稽查局局长郑俊和、计会处处长田祖荣任副组长的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谢江宜;副主任:轩景林;成员:曹彦明、刘习领、张晴、宋晓阳、张中伟。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三、此项工作省局每年组织考核1次;各市局每年组织考核1至2次;各县(市)区局要每季度组织考核1次。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