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
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统计报告
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三部分内容,每个季度统计报告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市局法规科负责。
二、各市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在收到复议中请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快报省局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报省局法规处。
三、各市每季度对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因有文字报告,该季度报表可在下年度的1月底前报送。
四、省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的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1999年5月14日制发的执法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附件:执法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