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市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目前全省共有143个收费站点(路段),其中107个站点(路段)是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修建的,其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其余的36个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2.自2001年5月1日起,全省107个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站点(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律改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以前使用的税务发票停止使用。其余36个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的公路或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仍使用税务发票。
3.对于附件1、附件2中未列举的站点(路段)和此件发布后新修的站点(路段)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交纳营业税的范围,仍按(财税﹝2000﹞139号)文件执行,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
4.此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