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河北税收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石家庄海关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秦皇岛、唐山、保定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执行通知如下:
  1.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企业经省软件行业协会初审,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列入正式名单后,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省信息产业厅和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省信息产业厅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