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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其他印制和使用要求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66号)规定执行。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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