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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01﹞34号,2001年6月21日印发)中,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件内容有误,现重新转发,原文件作废。望各市遵照执行。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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