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
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1﹞4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首先建立全省
国税系统稽查人才库。
(一)选择人员范围及方式。人员从全省各级
国税稽查机构中选拨,采取县、市逐级推荐、审核,由各市
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局。各市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二)选择人员标准:除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年龄在45岁以下的要求外,同时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1995年以来,获得市级、省级征管能手、稽查能手称号的;或在全国业务考核中成绩在前100名的、全省业务考核成绩在前20名的或全市业务考核成绩在前10名的;或具有会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资格的。
2.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业务精湛,熟悉稽查办案业务,独立查账能力强。
3.熟悉财会电算化知识,具有较强的微机查账能力,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述能力。
4.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参加过省以上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稽查、专项检查的优先推荐)。
二、人才库的管理
(一)省局在全省人才库中选拔20名成员加入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接受总局稽查人才库的管理,必要时参加总局组织的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工作。人才库成员可持由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省级人才库成员参与省局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工作时,可持省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
(三)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四)各级要重视对人才库后备力量的培养,稽查人才库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逐级上报变动情况,同时可按照省局要求从人才库后备力量中选拨补充推荐。
(五)随着改革的深入,省局要制定人才库管理具体实施意见,逐步与推行稽查等级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有机结合,挖掘和培养稽查专业人才后备力量,充实人才库,完善对税务稽查人才库的管理,以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各市
国税局要尽快建立起本级的税务稽查人才库,积级探索稽查人才库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库成员的聪明才智,推进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把它做为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专业人才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
选拔中注意综合性人才(税政、财务、计算机、税务稽查)的选拨推荐。被推荐人员需详细填列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推荐审批表(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并经所在单位及市局审批,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