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河北税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检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新《税收征管法》的全面落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138号)精神和省局年初工作安排,定于11至12两月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法、指标、口径和评分标准考核方法、指标、口径和评分标准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及考核期限今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由各市局组织进行,省局不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一)考核步骤和时间安排考核分自查、抽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11月份为自查阶段,由各县(市、区)局组织力量进行白查,自查面应达到100%;12月上旬、中旬为抽查阶段,由各市局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局及市直属征收分局进行抽查,抽查面应达到40%。
  省局去年组织征管质量考核抽查过的单位,这次各市局考核时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抽查;12月下旬为总结整改阶段。考核结束后,各市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查找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紧密结合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两权”监督工作,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
  各市局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考核总结包括组织情况、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存在问题、问题形成的原因以及今后整改措施、建议和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式样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3)。
  (二)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2001年1月至2001年9月底。登记率的考核时间截止到考核当日;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均按所属期而不按实现期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这次征管质量考核不仅是对征管质量的检验,也是对新《征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检验,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考核组织,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由各市局征管科(处)牵头,税政、稽查、法规、计会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要积极与同级工商、国税等部门沟通信息,摸清对方登记户数,查找有无漏征漏管户,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解决,堵漏增收。
  (三)严格考核,务求实效。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同时考核中要注意做好新旧《征管法》的衔接,确保考核不走过场、扎实有效。对于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为保证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13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内容及要求考核内容为“七率”,即: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
  (一)登记率
  1.考核要求:考核登记率的时间为截止考核当日,考核方式对可以任选其一:一是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被考核单位所辖的一条街道或一个自然村分类各抽查不少于30-50户进行考核。二是与工商、国税、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核对登记户数进行考核。
  2.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考核期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计算公式中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数据来源。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可以通过微机进行统计(查看税务登记底册);微机不能统计的以查看书面税务登记底册统计为准。用第一种方法考核时,在实地检查后,回被考核单位核对微机记录和书面档案(可以查看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按照登记率工作底稿(一)填写。用第二种方法检查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应登记户数资料,具体要求按照登记率工作底稿(二)填写。
  (二)申报率
  1.考核要求。考核被考核单位1-3个月份的申报情况。考核月份由考核组确定。对被考核的县(市、区)直属局或征收分局按企业分税种考核,重点考核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被查的个体所(农村所)不分税种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即按个体定额户户数统计,如某业户某月份申报税种不全,则视其该月未申报。
  2.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
  应申报户数=期初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3.数据来源。按期申报户数(已申报户数)通过微机进行统计,或查看考核期逾期未申报清单,从而倒算出按期申报户数(已申报户数)。若微机统计不出,且无逾期未申报清单的,则对被考核单位抽查20户纳税人档案资料,以纳税人的分税种申报表来确定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以各类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底册、注销税务登记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迁移登记表、企业破产清算证明、非正常户认定书,纳税申报表等为准。
  纳税人应纳的税种以纳税事项核定表或税种登记表为准、如果考核人员认为该表有误或没有该表的,则根据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的内容确定。
  4.注意事项:对于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为准,如遇考核期为核准应申报期而未申报的视同逾期未申报户统计。
  考核取得的数字结果分别按要求填入申报率工作底稿(一)、(二)中。
  (三)入库率
  1.考核要求。考核被考核单位1-3个月的入库情况,考核月份由考核组确定。
  对被考核的县(市、区)直属局或征收局按企业分税种考核,重点考核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被考核的个体税务所(农村税务所)不分税种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即:按个体定额户应(已)纳综合税款统计。
  入库率由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组成。
  2.计算公式。
  (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指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中报核定的予缴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2)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含提退税金)。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到期未入库金额。
  (3)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指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含提退税金)。应缴纳的查补税款指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
  (4)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已入库罚款金额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含提退税金)。应入库罚款金额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数据来源。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以税票、征收台帐等统计为准。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以税种登记表、申报表等统计为准;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以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为准;批准缓缴的税款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计为准。
  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均以税票、征收台帐、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计为准,并注意查看税票中的入库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缓缴期限。
  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均以税票、征收台帐、稽查结果明细表统计为准,并注意税票中的征收入库时间、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均以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准,并注意税收罚款收据的征收入库时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运用税收征管软件进行考核的,可通过微机进行统计,并参考被考核月份逾期未纳税清单、被考核月份申报征收情况统计表;若微机统计不出的,则抽查20户纳税人档案资料,以纳税人的税票、纳税申报表等统计为准。
  考核取得的数据应分别按要求填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入库率工作底稿中。
  4.注意事项:对于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查看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权限、审批税种次数是否符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58号)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应视为未按期纳税,并作为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统计。
  (四)滞纳金加收率
  1.考核要求。考核被考核单位1-3个月的滞纳金加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月份同入库率的考核月份;并考核1-9月份稽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情况。
  2.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100%。
  3.数据来源。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依据考核月份登记户数与入库户数的差额、待征明细帐中的欠税户、逾期末纳税清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也可通过查看滞纳金辅助帐、完税凭证日期进行考核,将考核取得的数字结果按照要求填入滞纳金加收率工作底稿中。
  4.注意事项。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对于批准延期缴纳的应查看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载明的限缴日期,是否已按时缴纳,未按时缴纳是否加收了滞纳金。
  (五)欠税增减率
  1.考核要求。考核1-9月份的欠税增减情况。
  2.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数据来源。通过微机进行统计,或查看欠税分户帐、欠税总帐,将帐目上所列考核月份的年初欠税数、期末欠税数按照要求填入欠税增减率工作底稿即可。
  4.注意事项。查看被考核单位有无帐外欠税情况,可以通过查看被考核单位税源大户的档案资料了解其纳税情况等(不少于3户);可以通过了解其对某行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获得信息。
  (六)申报准确率
  1.考核要求。抽查10户稽查局已经结案的纳税人稽查档案资料进行考核。尽可能抽查对本年度(1月-9月)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的纳税户,如没有则查上年度的。
  2.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3.数据来源。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以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为准进行统计,将取得的数字结果按照要求填入申报准确率工作底稿中;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可以通过查看稽查台帐、纳税人稽查档案,以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数据为准进行统计。
  (七)处罚率
  1.考核要求。考核被考核单位稽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情况。随机抽查20户纳税人稽查档案进行考核。
  2.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指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指税务稽查未予以处罚与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
  3.数据来源。通过微机进行统计,并查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取得数据,按照要求填入处罚率工作底稿中。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听取被考核县(市、区)局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汇报,包括县(市、区)局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等。被考核单位要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二)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随机选定一个县(市、区)直属局或征收局和县(市、区)局的一个农村(个体)税务所进行检查。
  各检查组进入被查基层征收单位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听取被考核基层单位工作汇报,了解征管质量的基本情况。
  2.按考核内容和要求实施考核,以核对微机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对应录入微机而未录入的可以查原始记录,必要时可深入纳税户核对,并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见附件1);对于在工作底稿中不能载明的情况,应将其情况填写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率情况说明(附件1-8)中。
  3.编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附件2-2)一式两份。填写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总体评价表(附件2-3),内容主要包括考核经过、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征管质量基本评价、在哪些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准备采取何种改进措施等,向被考核县(市、区)局通报并交换意见,被考核县(市、区)局须签字盖章。
  附件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1-1,1-2,1-3,1-4,1-5,1-6,1-7,1-8)(略)
  附件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2-1,2-2,2-3)(略)
关键词:征管
相关问答